2013年8月27日 星期二

同性婚姻是否是時候該被重視了?

  今天要來討論一個稍微敏感的議題,就是同性戀婚姻.大家應該還有印象的就是美國在今年6月26是宣布了歷史性的判決,以五票對四票判決1996年施行的《婚姻保護法》(DOMA)中,定義婚姻必須由1男1女組成的條文違憲,從此同性婚姻在美國正式具有法律效益。

  其實不只是美國,早在1998年開始荷蘭變開始了一個「註冊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雖然在那個時候還是禁止同性戀的婚姻。但是從2001年4月1日開始,荷蘭婚姻法被修改,成為全球第一個同性婚姻獲得法律認同的國家。

  在荷蘭率先承認同性戀婚姻之後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挪威、瑞典等等也都陸續修法承認了同性戀婚姻.並在今年的5月法國和巴西也跟進、年底的時候烏拉圭和紐西蘭、明年英國同性戀婚姻也會陸續開始生效.可見同性戀婚姻的合法化是一個在全球慢慢展開的趨勢.

  那台灣呢?


  目前最新的明調顯示2013年8月,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公布的民調顯示,有53%支持同性婚姻,在交叉分析方面,年齡愈小、學歷愈高、愈沒有明確宗教信仰者,支持同性婚姻的比例較高。

  於是該反思一個問題,為什麼還是有將近一半的人會反對同性戀結婚?在看了一些文章報導資料後我去除了「我就是討厭同性戀」這般主觀的看法後.整理了以下七點反對同性戀婚姻的論點,給各位參考參考.

  • 少子化日益嚴重,同性戀結婚無法增產報國.


針對一點首先想想難道異性戀結婚就一定會生小孩嗎?再來如果你是同性戀,在知道自己無法結婚後,就會跑去跟另一個性別的人結婚然後生小孩嗎?假若生小孩真是結婚的必要義務的話那頂客族是否也需要相對的懲罰條款?可見同性戀的婚姻並不會加劇少子化,透過人工生育也可以生小孩.當然也可以領養小孩,提供不幸失去父母的孩童一個家.

  • 家庭結構不完整對領養的孩子不公平


  首先請看這一個影片.裡面的翻譯如下


    我的名字叫Grace Evans, 我要感謝你們今天讓我發言。儘管我只有11歲,我也曉得每個人都因該擁有父母雙親。
   
    如果你們更改法律允許兩個媽媽或者兩個爸爸結婚,你們就剝奪了全美國像我這樣的孩子童年中很重要的東西。
    
    我的媽媽是我很重要的人,因為她教會我如何作一個女孩。她善良細心又溫柔漂亮,她關心我和其他人,也傾聽我對她說的話。我從她身上學會以後如何成長為一個女人、妻子和母親。儘管我從爸爸那裡也學到一些,但媽媽的教導是一種很特別的方式。如果沒有媽媽,我很難學會。
    
    我爸爸也很重要,因為他保護我,幫助我有勇氣從女孩成長為女人。他解決問題的辦法是媽媽做不到的。就像我媽媽如果沒有爸爸的話也不能成為現在這樣的女人一樣,沒有爸爸的話,我也不能成為我想成為的女人。因為他健壯,有智慧,跟媽媽不一樣。我能從他那裡學到在媽媽那裡學不到的東西。

    就像每一個孩子都需要父母才能出生一樣,我想我們也改變不了每個孩子都想要一個爸爸和媽媽。我知道這是上帝創造的秩序,我知道有些人會不同意。

    但我要問你們一個問題,父母雙方哪個是我可以不需要的?是爸爸還是媽媽?我希望你們能夠明白每個孩子都需要爸爸和媽媽。請求你們不要改變婚姻的法律,給它另外的定義。

  我認為這看似有道理,但是不構為反對的理由.我們為Grace生長在有雙親的健全家庭之中感到開心.因為現實世界中並不是所有的孩子都像她一樣能有幸生在美滿的家庭之中.社會上難免存在著單親家庭,甚至是孤兒.如果單單因為同性戀不能提供一般的家庭結構,那是否,單親家庭育養孩子的權利也該被剝奪,並且既有孩童的父母是否該禁止離婚.下面的影片是一位在同性戀家庭長大的男生做出的人證.


  

  • 同性戀的領養的孩子會變成同性戀.


  現在經過大量社會學和性學研究已經表明,同性戀是人口中佔有一定比例(3-4%)的人群所擁有的特殊性取向。可見性取向並不會因為雙親而影響,就像異性戀的雙親也會育養出同性戀的孩子一樣.

  • 同性戀婚姻會鼓勵更多人變成同性戀

  
  這如上面一樣性取向是在人口中佔有一定比例的,如果能消除社會層面上的歧視的話.可能會有較多的人敢於"出櫃"沒有錯.但世界上並不會因為如此而世界上的人都變成同性戀.

  • 宗教信仰上不允許同性戀的存在


  基督教和穆斯林認為同性戀是有罪的(現在有些國家甚至可以只因為你是同性戀將你判死刑).我們不從道德的觀點去爭辯他們的教義.而是從邏輯上很簡單地去思考,你要信甚麼宗教是你的自由,假如你的宗教不允許,講難聽點那是你家的事.如果今天希特勒的反猶太主義是個大宗的宗教的話,德國政府就該因為他們的信仰而驅逐猶太人嗎?

  •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蘊涵「支持亂倫婚姻合法化」


  曹長青(中國黑龍江省的美籍華人評論作家)曾說:
    
    同性戀要是可以結婚的話,這裡還有一個滑坡理論:如果一個女兒就是死死活活地愛她父親,那麼在兩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一對父女可不可以結婚?同樣,兄妹可不可以結婚?兩個兄弟可不可以結婚?兩個姐妹可不可以結婚?母親可不可以和兒子結婚?如果這些兩相情願的結婚要求不被允許的話,是不是就是歧視和剝奪公民權?

  說這點請容許我引用這位作者的文章:
   
     亂倫與同性戀或異性戀的差別在於哪裡?同性戀或異性戀,伴侶之間就沒有這種「原本的家庭倫理」的關係。亂倫關係受到某種義務的限制,而同性戀則不會。

    應用倫理學裡,被稱為「社群主義」的論點。論點是這樣的:如果你歸屬於某個團體(例如國家、家庭),那麼不論你同意與否,你都對這個團體有若干的義務。例如現在有兩位老太太需要被人照顧,一個是自己的母親,另一個是別人的母親,那麼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認為對自己的母親有著特殊的照顧責任。但這種責任似乎不是經過自己同意的,因為母親不是自己選擇的。

    在家庭這倫理單位裡的成員有著各自的位置: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這些家庭倫理關係構成了相干的義務。這便能說明為何用來支持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的理由,不能用來支持亂倫婚姻合法化。因為,亂倫是指原本有家庭倫理關係的人發生了伴侶的關係。但原本擁有家庭倫理關係的人本身就有著與家庭倫理有關的義務,這原因使得人們不能亂倫,會破壞既有的家庭成員的身分和倫理關係,亦抵觸了相應的家庭義務。這就是同性婚姻與亂倫的根本差別。同性婚姻合法化不會破壞這種家庭倫理關係與義務,而亂倫則會。

  • 何不創造另一套相同的制度,讓同性戀者使用就好了?


    這的論點我要引用陸詩薇 (執業律師)作者所寫

    請各位先想像一下,在A國,所有白人只能上白人學校,所有黑人只能上黑人學校,但白人與黑人學校的師資、設備等完全一樣;白人只能喝右邊飲水機的水,黑人只能喝左邊飲水機,但兩邊飲水機根本從同一條水管流出來。妳會認為A國賦予黑人與白人平等的權利嗎?
    強制黑白隔離,在美國曾是普遍實施的政策,當時主流的法院見解都認為,這種隔離且平等(separate but equal)合憲,直到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做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肯認:種族隔離,不但不是平等,更是本質上的不平等。要隔離,就必須先把人分類,如果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所提供的教育完全一樣,為什麼還必須以種族為分類標準,隔離黑人和白人?
  
    確實,世界上有些國家採取異性戀與同性戀分流制,它們提供同性伴侶法律保障(保障程度不等),但仍將婚姻之名保留給異性戀夫妻。但是我認為將非異性戀隔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正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 如果非異性戀伴侶可以享有與夫妻一樣的權利與福利,卻必須另創一個名目定義他們的身分,或者根本不給予他們任何身分,我們認為這還是歧視,還是不平等。如果黑人和白人都是人,為什麼不能上同一所學校?為什麼不可以從同一台飲水機喝水?如果非異性戀關係與異性戀關係一樣值得保障,為什麼不能同享婚姻之名?



  台灣並沒有特別的宗教強權,也沒有特別嚴重的歧視,不知道能不能有機會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戀婚姻的國家.想必是有很長一條路還要走,不過現在台灣是媒體治國,也許有一天有民間團體提出修法案後,新聞報一報這個議題就會被重視了吧.




如果你對財經有興趣的話
歡迎我的粉絲專頁按讚&即時追蹤PO文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